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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来源:济宁人才网 时间:2013-04-13 作者:济宁人才网 浏览量:
2013年4月10日起,新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开始全面施行。据了解,新办法简化了受理程序、明确了各方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去年,我遇到一位来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小伙子,他原来在青岛某企业打工,后来发现自己的肺出现了问题,怀疑是得了职业病。由于企业拒绝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后来我们联系安监局,费了老大劲才帮他完成了诊断,经诊断,他是非常严重的矽肺病。现在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既方便了患者,也将使我们今后的工作更好做了。”市职业病医院职业病科主任王东升告诉记者。

  据王东升介绍,随着我市劳动者对职业病认识的加深,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来职业病医院咨询和查体的劳动者越来越多。在从前,很多职业病患者由于繁琐的申请程序,以及各种申请材料的缺失,导致不能进行诊断。而新修订的《办法》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新《办法》拓宽了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渠道,劳动者可以在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而以前劳动者只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诊断。同时,新《办法》取消了受理环节,改申请为登记,申请人只需填写登记表后就可直接就诊。此外,新办法更加明确了单位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须在接到诊断机构发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诊断机构提供包括从业时间、工种、车间空气检测结果、体检结果、接触何种职业病危害在内的员工情况。办法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也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现在我市大型企业都能对自己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查体,排查职业病。但很多中小企业还是做不到,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及时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进行诊断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王东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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